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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将会看到,三阶层理论看似消解了价值判断,实际上则已经蕴含了某种不证自明的价值预设,这种预设恰是建立在个人权利之上的自由主义理论。
完全竞争的理想图景下,企业有动力根据用户偏好提供数据保护选项和互操作性设计,就不同的商业模型和不同程度的互操作性之间展开竞争,借助市场的力量可满足不同的用户偏好而保障用户对其数据的充分控制,不必要通过国家权力强制调整。(c)在运营中具有稳固和持久的地位,或者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拥有该地位。
借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规定的数据可携带权(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个人信息的可携带权,旨在通过私法赋权的方式在用户与平台的互动中解决用户锁定问题。除了特定类型的稀缺性数据外,不同市场数据对于市场进入的差别意义在于数据关联性、规模、类型的差别,而非全有或全无的区别,故很难直观地判断在某类市场拒绝开放用户数据是否会消除在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用户应当既包括个人用户也包括平台的商业用户。因为单一用户数据本身价值有限,并不存在为用户分享收益的必要性。就如何实现用户数据的自由携带,目前主要有三种制度路径。
在我国,百度占据80%以上搜索引擎市场份额。为了弥补反垄断法的滞后性缺陷,欧盟建立了电信行业的特别行业管制(Sector Specific Regulation)制度,即事先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系统地判断相关市场是否存在高市场进入壁垒、缺乏有效竞争的未来趋势和反垄断执法的失灵。消除数字歧视尤其是数据偏差、算法歧视、网络歧视等,是国家在数字治理领域的重点任务,是实现数字正义的必由之路。
针对平台权力的研究,主要有四个分析视角: 一是反垄断分析视角。还提出,在数字社会中,基础设施媒介化和媒介基础设施化,二者相互强化,不断地塑造着平台权力的样态与范围,最终,数字社会的基础设施即平台,平台即基础设施。四是数字平台算法与社会的强互动/深度介入视角。国家主权简称主权,是指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应该坚持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建构良好秩序四项原则,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从国际人权话语竞争看,数字人权概念最有可能成为一个可以产生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标识性概念。
我们应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时,更快提升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优势。要理解一项法律规范是不是科学可行的,其效果如何,必须审视这些多维影响因素,理解它们如何相互作用,考虑各种因素对社会主体行为的影响或激励效应,并考虑更改各种影响因素的可能性及其成本、效果。随着数字社会的到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电子商务等新数字科技不断涌现,人们从泛在、先进、高效、便捷的数字科技运用中感受到科技让生活更美好。在《国家安全法》的引领下,《网络安全法》《密码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陆续出台,为维护数字安全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制度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算法不仅成为生产生活的重要组织者,还是社会秩序的重要建构者。在数字科技运用中,数据可能是有失偏颇的,算法可能是具有歧视性的,或者在算法目标设定时没有将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仔细考虑在内……,诸如此类的问题往往都有一定的方式来弥补和改进。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丰富和数字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可以将网络主权的概念扩展至数字主权。
数字治理这一词语在20世纪90年代就出现在西方公共管理学者的论著中,后被广泛运用于管理科学和行政学论著中。在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中,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数字人权,以数字人权证成数字权利、统领数字权利体系,要善于把人民群众在数字生活中最关切的利益主张和权利需要及时上升至权利和人权范畴,不断完善数字人权的法治保障体系,提高数字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
如果说数字鸿沟是数字科技运用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表现,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过渡性,要靠经济、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来弥合。应该说,技术主权或数字主权的提出是在数字领域推广欧洲的领导地位、加强欧洲战略自主权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指导欧盟许多政策和法律制定的重要概念。
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和科技的深度融合,是中国未来法治的生命逻辑。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的发展是平台的规模收益和范围收益递增的一个重要来源,这又进一步推动了数字市场的集中。代码即法律仍然是公认的科学论断,对当前的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仍具有积极意义。本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重要国际文件认可了国家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该规范一共有六条:第一,增进人类福祉。
数字向善即指数字科技领域内的科技向善。其次,发展是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而创新又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欧盟委员会提出《欧洲芯片法案》(The European Chips Act)时也强调了数字主权这一核心问题。2022年中国代表团向联合国信息安全问题开放式工作组提交的《中方关于网络主权的立场》也反映了同样的观点。
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数字科技伦理问题受到高度重视。2020年7月,欧洲议会发布《欧洲的数字主权》(Digital Sovereignty for Europe)报告,指出技术主权或数字主权概念最近已成为促进欧洲在数字领域的领导地位和战略自主权理念的一种方式。
纵观世界文明史,国家主权的含义因时而变,不断丰富。这要求数字安全建设必须以民为本,以人为本,不仅聚焦于传统意义上的科技安全、信息安全,而且要看到,在数字中国的背景下,数字安全关乎整个国家安全体系。数字中国是具有统领意义的数字法理新概念。在该致辞中,他论述了数字人权的理论和实践逻辑,还提出了不数字,无人权的命题。
我国已经形成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良好法治环境。数字平台可以基于数据进行算法分析,进而进行信息推送、个人信用评价等决策,与各种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相融合,形成了新的规则体系,并能够高效运行。
其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官方文件,如世界经济论坛(WEF)的《从全球数字鸿沟到全球数字机遇》报告,以及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相关文件中普遍使用了数字鸿沟概念,数字鸿沟从而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议题。数字正义作为一个新词语,其首创者一般被认为是美国学者伊森·凯什(Ethan Katsh)与以色列学者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Orna Rabinovich Einy)。
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需要关注重点人群,特别是要帮助老年人提升运用智能技术的技能,在就医、出行、亮码、扫码、缴费、购物、文娱、安全等应用场景,让更多老年人成功从容应用智能技术,跨越数字鸿沟。推进数字正义可以最大限度便利当事人,并降低诉讼成本。
数字中国建设离不开法治。弥合、填平数字鸿沟归根结底靠发展,靠提高全民数字素养。代码即法律并非指代码和法律在规范意义上是完全等价的,而是重点揭示出,代码作为数字空间的技术架构,在实质上设定了规则,对社会主体在数字空间中的行为具有非常强大的影响乃至决定作用。针对算法治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针对我国算法治理领域的短板和弱项,笔者曾提出构建多元共治的算法治理格局。
坚持以公开透明为底线,在科技研发、技术应用、算法程序等环节都应当遵循透明度原则,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必要信息,可以对算法程序等数字技术进行验证,并对其应用结果、风险进行预测,以便防范可能的侵害等。这就把为科技建立伦理规范体系提到治国理政层面。
数字主权是数字国家新主权,是国家主权新形态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司法机关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目标,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工作主线,并围绕工作目标和工作主线提出了一系列贯彻落实要求。
这里提出的三个决不,就是对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和司法枉法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因此,首要目标是做到以庭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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